【揭阳市觉世志愿服务总队章程】

揭阳市觉世志愿服务总队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揭阳市觉世慈善福利会

第二条 本会是由志愿者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、团体自愿组成,经政府核准注册登记,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以“服务社会、奉献爱心”为宗旨开展工作,倡导“参与、互助、奉献、进步”的义工精神,组织会员开展爱心公益活动,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,为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。

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揭阳市民政局,业务指导单位是揭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,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,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。

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:揭阳市榕城区梅云镇石头6号路觉世慈善大楼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

(一) 组织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,以“孤、寡、残、弱”及其它有特殊困难、需要帮助的个人、社会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,开展“扶贫济困、救灾助学,帮孤助残”等爱心活动,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。

(二) 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,统一管理,按照捐赠人(单位)的意愿,专款专用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;

(二) 自愿加入本会从事义工服务;

(三) 自愿奉献,不为任何物质报酬,具有一定的爱心及行动;

(四) 年满十八周岁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

(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) 由理事会(或理事会授权的常务理事会)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;
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权。

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三)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、借钱借物,不得私自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,或者向服务对象提出任何违背志愿工作原则的要求;

(四)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;

(五)宣传本会的宗旨,维护本会的声誉,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;

(六)不得以本会义工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;

(七)按规定交纳会费,特殊情况者经审核后可申请减免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,经备案即予注销并收回义工证。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,可视为自动退出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会员如对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的除名决定不服,可提出申诉,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作出答复,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
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其职权是:
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;
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 决定更名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 (五)决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 (六)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;
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任期5年,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,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

(一) 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决议;

(二) 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;
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四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,决定下属人员的聘任;

(五) 决定办事机构,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;

(六) 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;

(七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八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三分之一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(会长)为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(副会长)或秘书长担任的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担任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具备下列条件
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;

(三)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,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第二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,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,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,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,应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(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;
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任理事会);

(二) 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主要职责是:

(一)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审批;

(四)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;

(五) 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;

(六)设立志愿服务总队长、中队长、文书、宣传教育资料。

(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

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:

(一) 捐赠;

(二) 政府资助;

(三) 利息;

(四) 会费;

(五)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;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,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、使用资助、捐赠的有关情况,并公开接受监督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,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三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 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 自行解散的。
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,应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管理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三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,应当在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终止相关的事业

第七章章程的修改
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提交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通过。
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。

第八章附则
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19年12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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